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努力建设与世界一流大学相匹配的高水平特色校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以“双轨分类、按需设岗、按岗进人、按资审核”为原则全职引进。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及教师岗位设置,优先引进重点专业、学科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用,合同管理。

第三条  人才引进以学校为主导,学院为主体。学校制定政策,配置资源,优化管理,强化服务。学院负责人才的选拔、考核、推荐,完成学校人才引进任务。学校优先支持优秀学术团队的引进和资源配置。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身心健康,师德高尚,热爱祖国、热爱高等教育事业;

(二)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三)研究领域处于国际学术前沿或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且符合我校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求。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范围

第一层次:在科学技术、工程等领域取得杰出成就,具有公认的国际学术影响力的杰出人才。

第二层次:学术造诣深厚,在海内外有较高学术知名度并取得海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业绩的领军人才。

第三层次:学术思想活跃,能够从事前瞻性、创新性研究,已取得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标志性研究成果,具有很强的学术潜力的学科带头人。

第四层次: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能开展高层次的学科建设工作和学术活动的学术带头人。

第五层次:具有博士学位,成绩优异,创新能力强,具有较高学术潜力的拔尖人才。

第六条  常规师资聘任范围

(一)专任教师系列

应取得博士学位,包括:

1)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2)副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3)讲师,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

对德语、法语等小语种以及体育专业,学校拟聘任少量助教, 年龄一般不超过27周岁,应取得硕士学位,成绩优秀。

(二)基本型专职科研系列

基本型专职科研人员聘用要求参照专任教师系列,其专业技术职务按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序列执行。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常规师资的聘任由本人申请,院(系)教授委员会考察通过后,报人力资源处审核、学校审议。

第八条  全职引进人员审批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按公务员录用标准体检合格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入职时与学校签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

第四章   

第九条  在享受威海市相关待遇的同时,学校提供安家费、科研启动费,详见《高层次人才引进待遇》(附件1)及《常规师资聘任待遇》(附件2)。

第十条  基本型专职科研人员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单位承担部分)由学校承担,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及奖励性绩效)等由所加入的团队(课题组)承担。团队(课题组)须在拟聘人员入职时将当年的全部费用缴入学校指定的经费卡中,由学校按月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及常规师资(专任教师系列)的工作条件由拟聘院(系)负责落实,拟聘常规师资(基本型专职科研系列)的工作条件由拟聘团队(课题组)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  对于外籍人员,学校根据国家、省市政策协助其办理在华长期工作和居留手续。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其他要求和困难,由学校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五章  服务期与考核

第十四条  拟聘人员在校最短服务期为两个聘期,每个聘期三年。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院(系)需对拟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其中:

1.高层次人才,由院(系)负责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其中首聘期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聘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学校相关规定确定是否续聘及聘任岗位。

2.对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常规师资,首聘期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聘期考核。考核合格人员,由各院(系)负责后续聘期考核;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人员,不予续聘,或降职聘用并由各院(系)负责后续聘期考核,或继续按原岗位聘用且执行第二个学校考核的聘期,第二聘期考核合格,由各院(系)负责后续聘期考核,第二聘期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人员,学校不予续聘或转岗聘用。

3.对于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常规师资,前两个聘期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聘期考核。首聘期考核合格或基本合格人员,继续聘用;首聘期考核不合格人员,由学校决定降职聘用或不予续聘。

第十六条  拟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常规师资,如两个聘期内晋升到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则该聘期考核自动合格,并由各院(系)负责后续聘期考核。

第十七条  拟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常规师资,两个聘期期满未获聘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则不予续聘;若已满足规定的参评条件,经所在院(系)申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延聘两年。两年内仍未获聘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则不予续聘。

第十八条  基本型专职科研人员获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若符合专任教师副教授及以上职务及岗位要求,则可申请转聘专任教师岗位。

第六章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不受院(系)岗位设置的限制。

第二十条  满足申报条件的拟聘专任教师可申报学校教师长聘、准聘岗位,获聘后执行相应岗位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非人才引进入职报到的其他专业技术岗和管理岗人员不再发放安家费。

第二十二条  团队引进另行商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常规师资聘任暂行规定》(校人发〔2018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