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人社发〔2014〕46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人力资源处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7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威人社发〔2014〕46号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级开发区人事劳动局(人力资源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南海新区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生育保险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央、省属及外地驻威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参加生育保险,为其在职在编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工作。财政、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由用人单位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三、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2%。生育保险费
 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财政部门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的生育保险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月划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生育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四、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制度。
 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医疗费包括怀孕和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产假和休假工资仍按原渠道解决。
         五、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违法生育的费用;
        (二)在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终止怀孕(包括药流、人流、中期住院引产)的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怀孕终止的医疗费用;
        (四)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五)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六)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
         六、参保职工孕检、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定额标准、怀孕检查基本项目等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执行同一标准。职工按规定孕检和生育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不负担。
 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其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低于定额标准50%的,生育补助金据实支付。
        七、参保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孕检和生育的,持计划生育证明或生育证、身份证、社保卡到任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孕检和生育备案手续;经定点医疗机构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孕检和生育的,分娩之后,持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或生育证、社保卡(银行卡)、出生医学证明、孕期检查费用发票、生育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申领生育补助金的,由男职工本人或所在单位持男女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或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医疗费用原始发票、配偶户口所在村(居)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等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严格控制医疗费用支出。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合理施治、服务到位。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认真执行政策规定,规范医疗行为,为参保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九、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市卫生局、财政局《职工因公负伤、职业病和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医疗费规定》(威卫保〔1998〕3号﹚中有关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医疗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