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社保函〔2014〕4号-关于做好参保人员生育保险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人力资源处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7日

 

威社保函〔2014〕4号

关于做好参保人员生育保险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市区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威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取消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威卫计发〔2014〕11号)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参保人员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相关联的生育医疗工作的有序衔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参保人员孕检、生育备案时需携带《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统一调整为:需携带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口的,需携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将参保人员领取生育待遇时需携带《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统一调整为:需携带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登记证明》或《生育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威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