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医疗费等定额标准的通知
编辑:人力资源处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7日

关于调整生育医疗费等定额标准的通知

威人社字〔2013〕88号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生育医疗费等定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市区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发〔2007〕49号)精神,经研究,对生育医疗费等定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包括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检查费和治疗费)调整至每人2800元。
        二、孕期检查(不含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的检查)费仍为每人800元,其中孕期计划内4个月以上引产的,调整至每人1300元。
        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标准调整为:
     (一)流产术、引产术费﹙包括手术费、药费、检查费和治疗费﹚每人500元。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费每人150元。
     (三)增加输卵管结扎术费、输卵管修复整形术﹙吻合、再通、整形﹚费、输精管结扎术费、输精管单侧吻合术费,定额标准分别为每人540元、1258元、425元、680元。
         四、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向服务对象转嫁费用,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31日